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以下简称《规定》)。
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公益性强,以政府投资为主,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效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中关于造价管理方面多为原则性规定,造价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不够具体,对水利行业的针对性不强。二是行业造价管理规定缺位,对不规范造价行为难以制约。如,项目参建单位造价管理责任不清晰,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产生造价纠纷。又如,财政评审、审计等非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不依据行业计价依据随意调减工程投资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三是行业监管缺少制度依据,对实践中存在的计价行为不规范,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建设投资突破批复投资或者随意使用节余资金等问题,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因此,研究制定《规定》,健全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投资效益、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效能为目标,从制度层面提出具体措施。
(二)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系统梳理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目标,分阶段提出具体要求。
(三)坚持明确责任。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多方参与的管理系统,既包括对造价实行指导与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又包括具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阶段的职责分工、利益出发点互不相同,势必导致造价管理和控制目标各有侧重。《规定》既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又注重市场主体的造价责任,对于参建各方的造价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市场主体的造价管理行为。
《规定》共六章,41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定义、适用范围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计价依据,共8条。明确了计价依据的定义、制定原则,强调计价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对造价编制规定和行业定额制定、造价信息管理及企业计价依据编制等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共13条。规定了造价分阶段确定和控制的原则,强调应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 造价控制。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建设实施及竣工验收等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提出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模式。明确了完工结算、预备费的使用、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关要求,推行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第四章造价管理责任,共7条。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主要参建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造价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6条。规定了造价监督管理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责任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公路、铁路、房屋等其他专业工程的造价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