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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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天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事项的意见》(成发改招投标〔2016〕399号)文件精神,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工作今后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备案工作时间及承办单位
自2016年6月1日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工作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项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所辖项目手续,其中市建委负责的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工作由市造价站(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3楼312室)具体受理,其余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公布其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申请表(属市建委办理项目请登陆“成都建信网—网上办事”填报并打印1份);
(二)招标代理合同(原件4份)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属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和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订立书面合同,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备案要件,资料齐全当场办结,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