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
第一条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对不良行为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五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的:
2.在招投标阶段利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作为异议、投诉证据的;
4.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程序的;
6.监理单位出具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签证资料的;
8.个人申报执业资格、职称时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错误或明显失误的;
3.使用不符合资格条件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的;
5.合同履约不力,以各种借口消极怠工,无视业主约谈,逾期拒不整改,不配合业主开展工作的;
1.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3.被水利部、省内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的,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顿、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
5.对监督检查单位发现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7.拒绝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使用情况和承揽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
1.被水利部列入信用“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的;
3.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签证、认证的;
5.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
7.以其他单位(企业、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
第八条 市场主体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相关行为认定或信息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本级“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九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公开信息应包括:
(二)认定为“重点关注对象”的事由,包括认定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被关注期限内又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关注期限顺延1年,并更新关注时限。
第十三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要及时更新和公开发布。“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变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发布。
(一)关注期限届满的;
(三)相关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关注期限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采取格监管措施。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重点复核;
(四)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等成果进行重点审查;
(六)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成果等重点复查;
(八)作为暗访、飞检、稽察、巡查、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十)其它有必要的强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主动查询、充分利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重点关注对象”采取针对性强监管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表:四川省xx市(州)xx县(市、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样表)